乌鸦传媒外籍教师管理制度
2025-09-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动学校国际化建设,规范外籍教师的聘任和管理,加大海外引智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外籍教师在教学和科研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籍教师(以下简称外教),是指由学校聘任、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从事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外籍人员。具体可以分为:

(一)外国文教专家。与我校签订正式聘用合同,主要从事语言课、专业课教学工作的外籍教师。

(二)外国高端专家。与我校签订工作合同,主要从事科研工作的外国高端人才(含外籍博士后人员)。

第二章 聘任条件

第三条 基本条件

外籍人员具备取得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所需要的条件,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教育教学专业资质,学校可聘任为外籍教师。

第四条 资质条件

外国文教专家应当具备从事教育工作所必需的教育资质和教学技能。其中,在学校担任学科专业(含外国语言文学专业)教学的教师,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或相关教育机构相关学科2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或者相关领域工作经历;担任外国语言教学的教师,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并受过相应的语言教学专门训练,取得相应的语言培训资质且一般从事母语国母语教学;用中文教授相关课程的外教,普通话水平应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三级乙等及以上标准或者通过汉语水平考试获得相应等级证书。担任科研工作的外教,原则上应该具备博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或者在相关科研领域有2年以上科研经历并取得一定科研成果。

外籍人员已获得博士学位,或者取得国籍国教师资格证书,或者拥有教师教育类学士以上学位的,可以免除相应教育工作经历要求。

第五条 其他条件

外教应当身心健康,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障碍史,无性骚扰、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等行为以及其他可能对学生安全和身心健康造成影响的疾病、行为。

第三章 聘任和管理

第六条 各学院或单位要统筹规划外教聘请工作,本着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重点、讲求实效、提高效益的原则,将外教聘请工作纳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经学校审批同意后选聘。

第七条 外教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模式。国际合作处是学校外教聘任与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外国文教专家的聘任、管理与服务工作以及负责外国高端专家的来华工作许可和居留证件手续办理;人力资源处和外教使用学院或单位负责外国高端专家的选聘、在校工作管理和生活服务。

第八条 各学院或单位负责所聘外教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配备专人作为外教在华期间联络人,协助其开展工作并提供必要的生活帮助。

(二)审定外教教学教材,在意识形态、宗教、国家政治安全等内容上严格把关。

(三)建立外教考核制度,负责对所聘外教进行业务考核,外教经考核未达到合同要求的,学院或单位应向其提出工作改进意见,或按照合同约定解聘。凡需解聘的,需有关部门共同商议后提出解聘意见,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四)外教合同到期前3个月,由学院或单位提出续聘申请。如不再续聘,需至少提前3个月告知学校并协助其办理相关解聘手续。

第四章 薪酬福利

第九条 外教的薪酬分为工资和福利两部分,外国文教专家具体薪资标准和发放办法详见《乌鸦传媒外国文教专家薪酬管理规范》,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详见《乌鸦传媒外国文教专家薪酬管理规范》。

第五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外教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遵守校规校纪,不干涉中国内政和学校的内部管理。

第十二条 外教应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所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内容应当符合中国的教育方针和教学基本要求,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不得进行其他任何有偿或无偿兼职。

第十三条 外教应尊重中国宗教政策,遵守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禁止在校园内、课堂上及其他非宗教场所传教或组织其他宗教活动。

第十四条 外教应在聘期内按照合同按期完成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保证质量。外教应被纳入学院或单位教职工日常教学和管理体系,接受学校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

第十五条 外教按学校相关要求进行调代课,并到学院或单位备案。严格请销假制度,请假超过2个工作日,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学院或单位同意并向国际合作处备案。节假日离秦,须至少提前3日到国际合作处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外国文教专家应在学校指定的外国专家公寓住宿,并严格遵守外国专家公寓访客登记制度,未经同意,不得留宿他人。如遇特殊情况需在外居住的,需提前告知国际合作处并征得同意。

第十七条 外教应注意自身安全。外出时,应妥善处理公寓水电等设施,严禁从事任何危险性活动。发生各类意外情况,应立即向国际合作处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详见《乌鸦传媒外籍教师行为规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从事科研等其他工作的外籍人员,其聘任与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教职工的聘任与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合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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